宪政的基本要求是确定政府权力界限,进而从三个层面控制政府权力:规范控制、权力控制和权利(社会)控制。
一 一审案件的数量及其分布(一)一审行政案件数量的基本情况自从行政诉讼制度建立以来,行政案件的数量有了较大的增长。但由于结案率和上诉率等其他指标会随着案件基数的变化而水涨船高,这种做法对其他指标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图6:全国历年一、二审行政案件的数量和上诉率(二)行政诉讼二审的结案方式从实践情况来看,在二审法院主要结案方式中,维持原判的比例大体在60%上下,最近十余年几乎都在水平线以下。二 一审结案方式(一)判决以外的结案方式非判决的结案方式(包括原告撤诉、法院驳回起诉、移送、终结等)所占比例很高,是行政诉讼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有学者搜集了6家法院在2003年作出的484份行政判决书,发现只有1起案件作出了变更判决。【注释】感谢我的研究生李燕等为我找寻了部分资料。2010年,城市建设行政案件占全部一审行政案件的19.3%。
以2010年为例,各级法院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21643件,经审查决定再审26800件,决定再审案件占同期全部诉讼案件的3.4‰。[10] 但以后运用得很谨慎,以致变更权几乎处于备而不用的状态。[18]它们是广东省广州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广东省深圳市和辽宁省鞍山市。
1998年之后,行政处罚和价格听证的法律规范占主要部分。[14]它们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2]2008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正式实施,填补了地方层面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这些规则基本上都是按照行政决策准备、拟订、咨询、征求意见、审议、决定、执行、监督、责任追究的程序进行规定。
在全国现有87件涉及行政裁决的地方性法规中,绝大部分是关于自然资源管理和房屋拆迁的。8个较大市以法规或规章形式对行政执法作了综合规定,占较大市总数的16%。
我们以执法责任制作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后发现:国务院有13个部门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了规定。有6个较大市[17]政府的规章对行政执法进行了综合规定。我们以责任追究作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后发现:国务院于2001年4月21日制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之后,又有2件法规性文件[24]规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制度,国务院部门中有7个以部门规章形式规定责任追究,更多的部门则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责任追究,涉及铁道、交通、林业、防火、国土资源、教育、财政、税收、卫生、工商、文物、保险、建设、质检、人民银行等十多个领域。例如,自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若干意见》之后,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基本上是相似的。
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应急一词的法制化程度很低。从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对比来看,地方政府较之国务院部门在制定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方面更为积极,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也更具可操作性。[22]即2003年5月31日实施的《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7月9日发布《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后,各地相继建立相关制度。
其中,有14个较大市是以规章形式规定的,占较大市总数的29%。随着《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成功实践以及全国各地行政程序规定十多年的发展,规范性文件、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责任追究等各个行政程序要素的法制化程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率大大提高。
[11]即2006年11月29日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内容提要: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直接以行政程序为标题的法律规范,在行政程序立法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
我们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文本中选择行政程序、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特别行为中的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行政监督、责任追究等12个关键词[3]作为线索来分析我国行政程序制度,揭示出现阶段行政程序的立法状况。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共同特点是:针对听证的一般性规定很少,更多的规定是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中的听证制度。关于行政处罚的有8件,关于行政许可的有6件,关于调查听证的有5件,关于价格听证的有1件。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在全国范围内明显呈现出对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相关决定加以贯彻落实的回应型立法的特征。1986-1993年,每年制定的只有2-4件。[20]它们是辽宁省本溪市、广东省深圳市和河南省郑州市。
在874件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只有4件明确提出行政应急。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认为,针对这些程序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已经具备比较充分的现实法制基础,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完成先地方后中央的试验阶段。
[4]该数据库的网址是:WWW.Chinalawinfo.com。[23]它们是湖北省、辽宁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湖南省、福建省、吉林省、重庆市、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海南省、北京市和天津市。
从上述规章的普及程度来看,发布标题含程序的规章的国务院部门,包括现存的和已经撤销的共52个。规定行政裁决的行政法规有2件、法规性文件有3件。
从七项程序制度的比较来看,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责任追究两种程序制度法制化程度在全国范围内都很高,基本实现了全国普及。(4)行政决策的制度也大致相同。从听证涉及的事项分布来看,1996-1997年,绝大部分法律规范是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规定。规定合法性审查的有1件,占2%。
我们以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重大事项决策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发现有2件国务院法规性文件规定了行政决策程序,[8]2件部门规章规定了行政决策前的听证程序,[9]74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建立和健全行政决策程序或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其中有10个国务院组成部门、3个国务院直属机构、2个部委管理的局对行政决策中的专家咨询、听证等程序作了规定,但绝大多数部门没有对决策程序作出专门规定。[19]它们是福建省厦门市、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深圳市、山东省青岛市、青海省西宁市和四川省成都市。
我们使用的检索方法有两种:标题关键词检索与全文关键词检索。在中央层次,9部法规性文件中有8件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文件,主要规定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节日、纪念日、活动日的设立程序、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审批程序、部际联席会议的审批程序等事项。
1995-1999年,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数量增加非常之快,部门规章在1996年达到历史峰值,当年制定8件,地方政府规章则在1997年达到历史峰值,当年制定19件。作为本文分析的样本库主要来自其中的两个子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全库》和《中国地方法规规章库》。
对此,文中均有具体说明。上述法律规范中对行政合同规定最为详细的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其他法律规范则只是提及应当签订行政合同或发挥行政合同的作用等,而对于行政合同的具体规定则很少。九、初步结论以上我们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的12个关键词为线索,分析了我国行政程序法制化的现状,从中可以得出以下三个初步结论:1.我国行政程序法制水平已经比较高,尤其是在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层面上。2004年之后,行政许可和行政决策听证的法律规范逐渐增多。
有15个部门发布的23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了行政裁决,其中原建设部制定了9件,占总数的39%,均与房屋拆迁有关。五、行政执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章规定了行政执法程序。
从地方层次来看,7个省、[13]2个较大市[14]专门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制定了行政执法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裁决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行政裁决的原则性规定,而前述法律规范则是针对房屋拆迁或自然资源等具体领域内的行政裁决的程序规定。
1985-1987年,部门规章每年只制定1件。种种迹象表明,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完成先地方后中央的试验阶段,已经充分具备制定全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法制基础。